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967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乳山三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复荣,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