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

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力磁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1996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早,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力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广州路北、海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福宁,经理。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力磁电气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3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威海力磁电气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力磁电气有限公司与乳山经济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4月22日签订的合同中(项目名称:威海力磁电气有限公司磁力模板生产项目)位于乳山市海口路西,广州路北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
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私自转让、出售、租赁、
设立抵押等一切影响法院处置等情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