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414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焉玉娜(系***的女儿),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乳山市午极镇泽上村,现住址不明。
被告:宋修君,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杰,乳山义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街道青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复荣,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宋修军、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娜
人民陪审员 焉培清
人民陪审员 丁国元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