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

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乳山市母爱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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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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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083执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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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1667710243,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早,经理。
被执行人:乳山市母爱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0839820618。住所地乳山市向阳街西段146-5-105号。
法定代表人丛素娟,经理。
被执行人:乳山市华冠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083MJE6838973,住所地乳山市建设街28-1号。
法定代表人钟茂生,经理。
被执行人:乳山市母爱大姐职业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083MJE683379T,住所地乳山市建设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丛素娟,经理。
本院在执行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与乳山市母爱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乳山市华冠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乳山市母爱大姐职业培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乳山市人民法院(2020)鲁1083民初1917号民事调解书,三被告应当自2020年8月1日起,于每月1日支付原告工程款31000元,直至款项付清,本次原告申请执行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为200552.88元。
该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保险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
另经本院走访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本院已告知其需按法律规定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但其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供线索。
综上,本院在本案中已按法律规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案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已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向本院提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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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李 振
审判员 朱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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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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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李昊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