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终1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禾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创业二路东疏港路北。
法定代表人:尹玮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大杰,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禾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0)鲁1083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禾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山东禾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禾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29元,减半收取13564.5元,由上诉人山东禾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光成
审判员 赵 芳
审判员 潘 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安姣姣
书记员刘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