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92执9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吴垴村徐家**号,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84********。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中伙铺镇琅桥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021985********。
被执行人:武汉名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66号金都汉宫7号楼3单元1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名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