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021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南城县永昌教学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株良镇田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8149995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是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花园街68号(开封市仪表五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714463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南城县永昌教学设备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河南是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021民初11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1021执943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香
人民陪审员 黎 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全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