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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县永昌教学设备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是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21执恢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城县永昌教学设备发展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南城县株良镇田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8149995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是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花园街68号(开封市仪表五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714463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南城县永昌教学设备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是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021民初1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在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南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开封市房地产档案信息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4月12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又不按财产报告令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356,72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截至到2019年8月16日,被执行人已给付货款214,504元、利息15,411元,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42,216元、利息(以货款142,216元为基数按月息6厘计算至还清款止)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货款142,21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还清款止)未履行。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6月6日、8月16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认可,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1021执恢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香 人民陪审员  黎 累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