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21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南城县永昌教学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株良镇田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8149995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河南是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花园街68号(开封市仪表五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714463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2018)赣1021民初1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是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0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全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