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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东智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9845号之一 原告:***,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智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广东智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