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9845号之一
原告:***,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智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广东智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