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654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智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莞穗路万江段39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州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智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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