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辖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智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莞穗路万江段39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6338569F。
法定代表人:李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上诉人广东智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平法院)(2021)粤0783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平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智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智洋公司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开平法院作出的(2021)粤0783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智洋公司属于法人,住所地为东莞市万江街道莞穗路万江段39号301室,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鉴此,开平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恳请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的工作场所位于开平融创集团潭江首府,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开平市辖区内。***因劳动争议向开平法院起诉,开平法院据此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智洋公司主张本案应移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开平法院裁定驳回智洋公司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 昌 波
审 判 员 柯 小 梅
审 判 员 梁 慧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欧阳群星
书 记 员 区 美 珊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民辖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智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莞穗路万江段39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6338569F。
法定代表人:李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上诉人广东智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平法院)(2021)粤0783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平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智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智洋公司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开平法院作出的(2021)粤0783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智洋公司属于法人,住所地为东莞市万江街道莞穗路万江段39号301室,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鉴此,开平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恳请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的工作场所位于开平融创集团潭江首府,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开平市辖区内。***因劳动争议向开平法院起诉,开平法院据此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智洋公司主张本案应移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开平法院裁定驳回智洋公司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欧阳群星
书记员区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