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洋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426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 原告***,男,汉族,1984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 原告***,女,汉族,1963年8月1日生,住广东省***。 原告***,女,汉族,1937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 上述各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智洋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原广东智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莞穗路万江段。 法定代表人李洋。 委托诉代理人金波,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雅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智洋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洋公司”)、佛山市***雅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及各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智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丧葬费16095(53653)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2190(53656)元、一次性抚恤金32190(53656)元;2、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83675元;3、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87555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已故),1956年6月28日生,身份证号:44282519********,与三位原告系近亲属(原告***、***为其子,原告***为其配偶,原告***为其母亲),系被告智洋公司职工,退休前在该公司工作多年,退休后(60岁后)被智洋公司返聘工作至今,为保洁员,负责******山小区保洁工作,该保洁项目系被告***公司分包给智洋公司,工作时间大致为早上6点半到晚上9点。11月26日,**因生病请假在家养病,同日下午14时许,于住处去世,死亡原因为心脏性猝死。以上事实,有劳务合同、转账记录、考勤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的死亡与其为二被告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必然联系,其一,二被告在明知**年近七旬的情况下,劳动强度大、安排不合理、使**长期连续处于超高强度的疲劳状态;其二、作为聘用单位,理应考虑**作为年近70岁的身体实际状况,在劳动者减少的情况下理应积极补充,而不能放任其不停加班的工作状态;其三、**系履行与智洋公司的合同而死,智洋公司理应承担相关责任;其四、**虽由智洋公司招聘,但一直在***公司处工作,***公司对**进行直接管理和指示,因此***公司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应与智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五,**系职工,其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二被告作为用人或用工单位,应当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被告智洋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织和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本案中**入职及死亡时都已超过退休年龄,与智洋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该规定。所以,原告请求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死亡原因是“被描述为心脏性猝死”,不是因为劳务原因,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死亡和其向被告提供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1月19日下午开始就没有上班,距离死亡时间有一周,根本谈不上有因果关系。二、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也没有任何依据,纯属颠倒是非。第一,**是2020年6月1日入职智洋公司的,并不是原告所主张的“退休前在该公司工作多年,退休后被返聘”。第二,原告提供的考勤记录反映**晚上没有加班,白天工作约八小时,并不是原告所主张的“早上六点半到晚上九点”。第三,考勤记录反映**从2021年11月19日下午开始就没有上班,而不是原告所称的11月26日请假。第四,原告主张的社会平均工资数额和月数也没有任何依据。三、**的死亡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第一,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鉴定结论认为存在因果关系。第二,从**缺勤到其死亡中间有一周的时间,这也说明**的死亡与被告没有什么因果关系。第三,从**的上班时间来看,也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劳动强度大、长期连续处于超过强度的疲劳状态等情况。第四,如果要说因果关系,原告作为**的子女让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像年轻人一样外出务工倒是能算上一个原因。 被告***公司辩称,一、***公司与**没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不应该对**休假在家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10000元为慰问金。二、各原告以“***公司对**进行直接管理和指示工作及实际用工主体”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各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中,围绕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其中原告提交: 1、各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拟证明各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遗体火化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考勤登记表,考勤记录表、交易记录截图、超龄人员劳务合同(项目)照片。拟证明**的死亡与其为二被告工作有着必不可分的必然联系,其一,二被告在明知**年近七旬的情况下,劳动强度大、安排不合理、使**长期连续处于超高强度的疲劳状态;其二、作为聘用单位,理应考虑**作为年近70岁的身体实际状况,在劳动者减少的情况下理应积极补充,而不能放任其不停加班的工作状态;其三、**系履行与智洋公司的合同而死,智洋公司理应承担相关责任;其四、**虽由智洋公司招聘,但一直在***公司处工作,***公司对**进行直接管理和指示,因此***公司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应与智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五,**系职工,其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二被告作为用人或用工单位,应当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被告智洋公司提交: 员工入职履历表(项目)。拟证明**的入职时间是2020年6月1日,并非原告主张的退休前在智洋公司处工作多年,退休后被返聘。 被告***公司提交: 1、佛山***花园清洁外包服务合同。拟证明被告智洋公司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合同第12页,第7.11条规定,如乙方派驻人员发生工伤、意外等事故,责任和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以此证明***公司在此次事件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2、收款凭证。拟证明收款凭证记录***、***于2021年12月8日收取***公司给**的慰问金10000元整,该收款凭证证明***公司在该事件中已承担社会公益责任。 对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日,**(乙方)与被告智洋公司(甲方)签订《超龄人员劳务合同(项目)》,约定乙方工作岗位是保洁员。甲方为乙方购买保险,因工发生事故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赔付,甲方不再负责;乙方患病或非工负伤的费用自行承担。 2021年6月18日,被告智洋公司(乙方)与被告***公司(甲方)签订《佛山***花园清洁外包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佛山***花园的日常清洁工作承包给乙方。 2021年11月26日,**因心脏性猝死在其住所死亡,其死亡前工作地点是佛山***花园。 2021年12月8日,原告***、***收到被告***公司支付的**慰问金10000元。 另查明一,原告***、***为**儿子,原告***为**配偶,原告***为**母亲。 另查明二,庭审中,原告***、***及各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之前是在被告智洋公司处工作,2018年5月从智洋公司处辞职,然后在另外的保洁公司做了一年,后来智洋公司的管理人员打电话给**叫他回去上班。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各原告主张本案的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故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应为上述规定,而上述规定仅适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各原告在本案中亦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各被告对**的死亡存在过错。 关于各原告提出本案应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第十条、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该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可见上述规定中所指离退休人员是指已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在该用人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本案中,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死亡时与被告智洋公司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并无证据证明**属于上述规定适用的情形。而且,即使**属于上述规定适用的情形,本案则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能在本案中迳行处理。另外,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本案中,根据各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称,**因生病请假在家养病于同日在住处去世,死亡原因为心脏性猝死,缺乏其他有力证据佐证**系因工作原因心脏性猝死,故各原告诉请智洋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公司的责任问题。各原告主张**与***公司形成实际上的用工和管理关系,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只能证明***公司将相关工作发包给被告智洋公司。基于前述分析,各原告诉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