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09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18号。
法定代表人:贺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太原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移村北街1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9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药品款8091104.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375元、申请执行费67856元的义务,但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太原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银行存款819533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
审判员 张晋中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颜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