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远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九五绿建工程有限公司、柯瑄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553号
原告:陕西华远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陕西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九五绿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柯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衡某某。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薛某。
原告陕西华远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九五绿建工程有限公司、柯瑄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华远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华远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