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28民初365号
原告:柯瑄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森立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柯瑄建设有限公司诉西安森立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