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留坝县紫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天予嘉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2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台路1186号天台酒店旁边自建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54755206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留坝县紫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紫柏街道办事处厅城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MA6YURY10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天予嘉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桥北广场天玺中心9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Y47Q2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留坝县紫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天予嘉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由被执行人留坝县紫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879736.08元及资金使用费(以被执行人拖欠货款对应的货物重量为基数,按照每天每吨3元计算至清偿之日,截止2024年7月15日已产生985501元);2、被执行人汉中天予嘉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受理费33904元由留坝县紫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费41390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以上款项共计3940531.08元,直接交纳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留坝县紫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40531.08元,申请执行人据条领取相关案款3865237.0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全部案款),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33904元、执行费413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留坝县紫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天予嘉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