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702执保862号
申请保全人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留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财保7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申请保全标的3307949.65元,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报如下:
1、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留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2706********)账户存款3307949.65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1113437.12元(线下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2日止);
2、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留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留坝县支行(账号为:96100401********)账户存款3307949.65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1434014.68元(线下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止);
3、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嘉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汉中天汉大道支行(账号为:6105********)账户存款3307949.65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80.38元(线下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2日止);
以上合计冻结金额2547532.18元,案件部分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702执保862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3年12月22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