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9民初61号
原告:留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丰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留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丰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留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留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告留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