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02财保74号
申请人: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台路1186号天台酒店旁边自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留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街道办事处厅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嘉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桥北广场天玺中心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申请人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留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留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7949.65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307949.65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交了与被申请人留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3307949.6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留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的存款(账号:××××);冻结被申请人****嘉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汉大道支行的存款(账号:××××),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