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9民初157号
原告:留坝县紫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留坝县。
法定代表人:杜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贤,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三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街办落水村108国道秦岭造纸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闽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莎,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慧,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晨,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晨,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留坝县紫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三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留坝县紫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留坝县紫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留坝县紫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留坝县紫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运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武 杰
书 记 员 陈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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