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081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石首市稼宝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石首市大垸镇合民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恩施州雏鸟农贸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金桂大道板桥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6WBQ5R。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1民初256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石首市稼宝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州雏鸟农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恩施州雏鸟农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前支付欠款10750元给石首市稼宝肥业有限公司,剩余15000元欠款及利息于2021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由恩施雏鸟农贸有限公司缴纳本案的执行费536元,承担审判案件的受理费66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是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1081民初256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