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1081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石首市稼宝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石首市大垸镇合民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恩施州雏鸟农贸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金桂大道板桥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6WBQ5R。
法定代表人***。
石首市稼宝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与恩施州雏鸟农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108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恩施州雏鸟农贸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石首市稼宝生物肥业有限公司41750元及利息。因恩施州雏鸟农贸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石首市稼宝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21000元,剩余20750元及利息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恩施州雏鸟农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恩施州雏鸟农贸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恩施州雏鸟农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石首市稼宝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恩施州雏鸟农贸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石首市稼宝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恩施州雏鸟农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08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