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建集团第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芜湖县宏达建材经营部、烟建集团第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民初3550号
原告:芜湖县宏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经营者:陈志翠,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安徽良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建集团第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芜湖县宏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烟建集团第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芜湖县宏达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县宏达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县宏达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7元,由原告芜湖县宏达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承 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