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建集团第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烟建集团第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1执1234号
申请人:烟建集团第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伸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32619087U。
法定代表人:王文革,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德胜商场**楼**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785037398D。
法定代表人:曹经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被执行人***、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611民初17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雪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宗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