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津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津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0305民催3号
申请人洛阳津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洛阳津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洛阳津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洛阳津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遗失票号为10300052/26479082,票面金额为叁万元整,出票人为一拖(洛阳)铸造有限公司,出票人帐号为16×××06,收款人为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16×××28,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农业银行洛阳市建设西路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津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票据所载之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