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3民初2954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被告:***,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鹅,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约顿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茹家甸路985号。
法定代表人:谭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谊,该公司员工。
被告:范辉,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欢,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练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南陌路58#。
法定代表人:沈阿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建忠,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约顿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范辉、浙江练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代琼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