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5596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