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6681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蔬菜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职员,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昊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阳,山东昊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建设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娟,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被告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473元,原告**于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实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