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9160号
原告:河北恒工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宝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工业园东桥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恒工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宝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河北恒工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宝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恒工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宝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恒工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宝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80.5元,由原告河北恒工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