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特1587号
申请人: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宝峰社区(**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7331314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梓潼街道办事处幸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C87A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20日经遵义市播州区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申请人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0,315.00元,限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315.00元;
二、如申请人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任何一期支付义务,则视为全案履行期限届满,并以尚欠金额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为标准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申请人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经遵义市播州区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