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3197号之一
原告: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幸福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C87A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歌山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7722306X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歌山环保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益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1.14元,减半收取3865.57元,由原告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康 力
书 记 员 ***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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