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2954号 原告: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幸福街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 原告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