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辖终9715号
上诉人(原审反诉人):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1。
上诉人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2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2019)粤0607民初25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受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基于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铝合金工业型材购销合同》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反诉与本诉系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上诉人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亦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反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上诉人提起诉讼的被告是本诉中的原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且诉讼请求基于同一定作合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构成对本诉的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了反诉,应予以受理。
综上,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提出的反诉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251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丽君
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