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民初2514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左田民营开发区(挤压车间1、2、立式喷涂2车间、卧式氧化车间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341060075。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穗姿,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南区5-5、5-6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C87A70。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宇,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原告(反诉被告)先后于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双方当事人均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42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新久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