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4106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山东省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