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1323号
原告:陕西汇丰悦水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WE7P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百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U003F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陕西汇丰悦水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百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汇丰悦水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汇丰悦水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67元,由原告陕西汇丰悦水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67元。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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