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4619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RONALDGERARDVTAE,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鸿钧,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惠,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益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戴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益威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0)沪0104民初46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成都益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4,186.07元或查封等价财产。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申请解除对成都益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都益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4,186.07元或等价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俭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卜雯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