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4619号之一
申请人: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RONALDGERARDVITAE,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鸿钧,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惠,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森,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益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戴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益威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申请人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益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4,186.07元或查封等价财产,并已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成都益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4,186.07元或查封等价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俭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卜雯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