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4619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益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戴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RONALDGERARDVITAE,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鸿钧,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惠,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益威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汪俭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卜雯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