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济南天力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45号3803室。
法定代表人:RONALDGERARDVITALE,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天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西青龙街道办事处上新街56号。
法定代表人:林华娟,董事长。
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天力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济南天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设计费135万元;二、被告济南天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被告济南天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司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于2018年8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惠东
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
人民陪审员  石玉芹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