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499号
原告: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ONALDGERARDVITALE。
被告: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全和。
原告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晓东
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
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丽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