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辖终1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郁全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45号3803室。
法定代表人:RONALDGERARDVITALE,总经理。
上诉人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235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项目所在地为江苏省无锡市,本案无论是被告所在地还是合同履行地都不在上海市徐汇区,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方,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 萍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侯晓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