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5666号
原告:宝佳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淮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高新区梧桐路东长城创业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超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开区磬云南路白马商城A439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宝佳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淮北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安徽超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宝佳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淮北第一分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佳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淮北第一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佳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淮北第一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宝佳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淮北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