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4050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一号陕西移动综合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申 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