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7328号
原告:***,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被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南路恬静园A座19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孙 赫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