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740号
原告:陕西卓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MA6UTY8A94。
法定代表人:陈博,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MA71323L36。
法定代表人:陈德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祯妮,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该公司。
原告陕西卓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陕西卓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卓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150元,剩余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 霞
二〇二一年 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
书 记 员 杨安琪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杨安琪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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