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佳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陕西卓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宝佳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740号
 
原告:陕西卓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MA6UTY8A94。
法定代表人:陈博,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MA71323L36。
法定代表人:陈德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祯妮,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该公司。
原告陕西卓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陕西卓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卓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150元,剩余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  霞
 
 
二〇二一年  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
书  记  员      杨安琪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杨安琪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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