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2119号
原告:河北九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4849582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黄骅港开发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548255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河北九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北九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称,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45202.72元及利息57522.16元(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共计202724.88元。2020年10月15日以后的利息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货物,截止到2014年3月8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145202.7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仍未给付,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
被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原被告之间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约定管辖有效。原被告于2012年产生业务,被告作为买受人与原告作为出卖人之间签订了多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所有的合同在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中均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所在地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知,原、被告之间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有效,该协议管辖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即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系沧州渤海新区唯一的管辖法院—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本案原告故意规避管辖。本案中,原告在明知与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有有效的管辖法院,仍然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实属故意规避管辖之举。综上所述,被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景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多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的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均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买受人所在地为河北省黄骅市,故本案应由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