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九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283号 申请人:河北九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开发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48495824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并以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详见保全财产线索表)。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河北九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