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齐心村318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西花苑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7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587元,由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书记员钟莹